5月15日是“国际家庭日”,家庭教育指导承载着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弘扬传统家庭美德的重要职责。 为有力推动家庭教育促进法宣传实施,营造全社会重视支持家庭教育的浓厚氛围,临沧市临翔区人民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审判之中,依法适时发出家庭教育令,责令相关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确保家庭教育落地见效。在临翔区法院审理的涉未成年人案件中,无论是刑事案件,还是民事案件,其背后大都能看到问题家庭和问题父母。 对此,临翔区法院积极作为,主动担当,对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需要指导督促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的家庭,均依法依规发出家庭教育令。同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着眼家长自身和亲子关系两个维度,根据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家庭背景、社会关系、受教育程度,开展“精准滴灌”式家庭教育指导,包括参加亲子教育课程、定期情感沟通、加强亲子陪伴、禁止家庭暴力、保证未成年人义务教育、陪同子女接受心理辅导、加强预防性侵及安全知识教育等多个方面。家庭教育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本案情: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2013年结婚,2016年6月共同生育一子纪小某。2019年4月,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后,纪小某由被告抚养监护,被告将纪小某送回博尚老家交由奶奶照看,自己则在临翔城内务工。原告了解情况后将纪小某接回城区跟随生活至今,近三年时间里,被告未曾看望过纪小某,未负担过纪小某的任何费用。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尽到监护人责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变更抚养权。 判决结果: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纪某某共同生育的孩子纪小某变更由原告李某某抚养监护,被告纪某某从判决生效后每月5日前向原告李某某支付纪小某抚养费500元至纪小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法庭向被告纪某某发出了家庭教育令,要求纪某某关注纪小某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至少保持每周探望、陪伴纪小某一次,关心和了解纪小某的详细状况,给予亲情关爱,陪伴纪小某健康成长。要求李某某不能无故阻止纪某某探望、陪伴纪小某,应双方相互配合呵护孩子健康成长。 案例二 基本案情:2021年3月,小兵(化名)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因未满16周岁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要求父母严加管教。2022年1月,小兵酒后无故用随身携带的跳刀捅刺被害人致其造成重伤二级,次日凌晨又与他人发生口角后相互殴打,致另一被害人轻微伤。临翔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小兵提起公诉。 判决结果:少年法庭的法官仔细阅读了案卷,与其监护人进行了交流后发现,小兵父母存在管教不严的问题。在小兵第一次殴打他人后未进行认真教育,放任小兵与社会闲散人员交往,而小兵自我约束能力低,遵纪守法意识淡薄,没有汲取教训,才会导致再次犯罪。法院判决小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根据家庭教育促进法,小兵父母并没有积极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应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庭审结束后,法庭向小兵父母发出了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 后续处理:小兵父母按照责令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来到临翔区法院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为了给小兵父母更为专业和全面的家庭教育指导,临翔区法院联合了区检察院、区司法局、团区委、区关工委、区妇联等部门一同开展了家庭教育指导。各部门结合自身实际对小兵父母在沟通交流、心理健康、社会交往等方面提出了指导,要求小兵父母在小兵服刑期间多与他沟通交流,引导其认真反思,认识自身错误,汲取教训,帮助其服刑期满后顺利融入社会。 临翔区法院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加强新时代未成年人审判工作,切实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和犯罪预防工作,在办理涉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本着体现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根据案件情况及时做好社会调查、社会管护、心理疏导、法庭教育、家庭教育、司法救助、回访帮教等延伸工作,注重加强未成年人与家庭、学校、社会等联动发力,协作配合,提升案件办理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引导全社会注重家庭、家教、家风培养,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